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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气象局关于《鄂托克旗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07-23
  • 文档来源:鄂托克旗气象局
  • 作者: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结合本旗实际,我局草拟了《鄂托克旗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bt365官方网址(网址:http://www.hxkjled.com/),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互动交流”栏中的“民意征集”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  鄂托克旗气象局 办公室(邮编:0161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7575185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7日。

  鄂托克旗气象局

  2015年7月23日

 

鄂托克旗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结合本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托克旗行政区域内,为开发空中云水资源、防御气象灾害、保障重大社会活动开展的增雨(雪)、防雹、消雨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

  第三条 旗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领导和协调全旗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总指挥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人武部副部长和政府办主任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气象局长担任,成员由旗人武部、政府办(应急办)、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法制办、编制办、经信局、公安局、科技局、国土局、交通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气象局、卫生局、旅游局、广电局、安监局、规划局、教体局、消防队、武警中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旗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旗人影办)设在旗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旗气象局局长兼任。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旗编制办根据工作需要审核确定。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人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协调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旗气象局根据实际需求科学编制全旗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列入旗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因突发性公共事件或重大社会保障活动临时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及时追加经费预算。经费支出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设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应当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向旗人影办提出申请,旗人影办组织气象、规划、农牧业等部门依据技术规范和城乡规划确定拟选址,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根据管理权限报上级人影办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

  经批准设置的作业点,其地理坐标、海拔高度、作业装置和申报空域等实行统一编号注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须重新申报审批。

  第八条 防雹高炮作业点应当按照人工影响天气设施标准化建设要求进行建设,经上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作业点周围建设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设施。

  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本地居民或驻村干部,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经上级人影办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作业活动。

  第十一条 人工增雨作业人员由旗人影办聘用和管理,防雹作业人员由苏木镇政府负责聘用和管理。作业人员名单报旗人影办和公安局备案。聘用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经旗人影办和苏木镇人民政府考核后,发给基本补贴(工资)和作业补贴。基本补贴(工资)由管理单位和聘用人员协商确定,作业补贴每人每天(次)100元,补贴经费从人影经费中列支。财政供养人员兼任作业人员的,不得领取基本补贴(工资)。

  第十二条 旗气象局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指导和预警通知,旗人影办负责人工增雨装备的管理和维护,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防雹作业炮点的管理和维护,旗人武部负责弹药的储存和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保护用品,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购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高炮、炮弹、火箭发射装置、火箭弹,由旗人影办、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计划,经指挥部同意后,由旗气象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和炮弹、火箭弹等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运输炮弹和火箭弹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内,每个作业点在临时弹药库内存放的高炮炮弹不得超过200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结束后,剩余炮弹应当交回人武部弹药库统一储存。

  第十七条 作业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进行技术检定,禁止使用未经检定的作业装备。作业弹药和装备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申请报废。

  第十八条 禁止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不得转让或租赁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

  第十九条 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内,作业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遵守各项管理制度,随时准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条 利用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人员经旗人影办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并做好登记,严格按照许可时间和批准空域组织实施作业。作业完毕必须及时向旗人影办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到气象部门的预警通知,或者根据经验判断有适宜作业的天气条件;

  (二) 作业人员达到3人以上;

  (三) 收到上级人影办空域请示同意命令。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接到飞行管制部门停止使用空域的指令或者发射装置出现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发射装置出现故障应报告旗人影办,作业人员在旗人影办的指导下对故障进行排除,无法排除的报请旗人影办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旗气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旗人影办、应急办、安监局报告;旗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旗人影办应当在每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前,将年度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段、范围、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等内容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旗人影指挥部负责监督和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旗人影指挥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