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身份证的领取、换领、补领 | 行政征收对象 | 公民 | ||||||
信息分类: | 公安 | ||||||||
法律、法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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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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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
承诺期限: | 60 工作日 | 法定期限: | 无规定 | ||||||
是否收费: | 是 | ||||||||
收费依据: | 《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公安机关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证件工本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执行,即向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为居民办理临时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 ||||||||
收费标准: | 首次申领20元,补领40元。 |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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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论: | 发放《居民身份证》 | ||||||||
联系电话: | 0477-6218386 | 监督电话: | 0477-6216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