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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11-24
  • 文档来源:法制办
  • 作者: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现将《鄂托克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党发〔2016〕4号)、旗委、旗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旗办发〔2016〕33号)文件精神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17〕11号)、《鄂尔多斯市扶贫办 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鄂托克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旗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和市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人口。

  笫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产业扶贫、金融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电商扶贫、保险扶贫等资金。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旗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向贫困人口集中、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的地区倾斜,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革命老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国家标准下贫困人口规模、农村牧区低保标准下贫困人口规模、贫困深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自治区、市和旗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地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制度。旗按照中央、自治区、市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统筹使用。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牧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牧业生产技术。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牧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饮水安全配套设施、生态建设等。

  (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建立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和扶贫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扶贫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兜底保障补贴。围绕贫困户致贫原因,实现脱贫增收目标,巩固精准扶贫成果,按照“因人施策、多措并举”的原则,针对致贫因素,给予保障性补贴。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不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

  第九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进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资产收益扶贫、构建贫困户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机制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统一管理分配,从旗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安排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交通费、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资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旗财政局依规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旗财政局收到指标文件后在旗扶贫部门提出分配意见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

  笫十三条 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等相关规定管理。

  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参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扶贫办、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审。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扶贫办、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主体为旗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扶贫办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通过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苏木镇、嘎查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苏木镇政务公开栏、嘎查村务公示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旗财政局、扶贫办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财政局、扶贫办、民族宗教事务局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局、扶贫办、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笫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会同扶贫办、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