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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 ; 规划计划;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5日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办发〔2017〕127号 主 题 词: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鄂托克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我旗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原则 

  (一)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托克旗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法应对和处置地质灾害,不断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3.分级负责,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同时加强资源整合,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鄂托克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旗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主管副旗长 

  副总指挥:旗国土资源局局长、旗民政局局长、旗安监局局长。 

  成    员:旗公安局局长,各苏木镇镇长(苏木达),宣传部、人武部分管副部长,旗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经信局、卫计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供电分局局长,电视台台长,武警中队中队长,旗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经理。 

  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电话0477-6221653。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领导和指挥全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全旗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重大问题,部署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统一处置,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指导各苏木镇、部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必要时,直接指挥地质灾害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2.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收集、综合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和险情、灾情等信息,提出防灾救灾建议;传达、落实指挥部决议和指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对策和措施,组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汇总和整理地质灾害有关信息,负责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3.专家组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专家组,由各方面地质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以突发地质灾害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4.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旗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掌握实时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旗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旗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官兵赶赴灾区,进行工程抢险。 

  旗安监局: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生产单位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旗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公安干警、消防官兵赶赴灾区进行工程抢险;负责协助事发地、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维护社会治安,制止、查处恶意夸大传播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官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旗住建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建设工程免遭地质灾害损毁;组织抢修被毁的建设工程设施;负责城旗建设规划区内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供电分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旗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旗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旗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报。 

  旗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旗农牧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旗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旗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旗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现场供应。 

  旗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苏木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履行相关职责。 

  (三)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调查监测组、灾情评估组、工程抢险组、气象预报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灾民安置组、资金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障组、宣传报导组等应急工作组。 

  调查监测组:由旗国土资源局牵头组成。对灾害发生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 

  灾情评估组:由旗民政局牵头组成。进行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工程抢险组:由旗公安局牵头,会同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和旗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按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预报组:由旗气象局牵头组成。提供气象和雨情的预警预报。 

  通信保障组:由政府办公室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交通保障组:由旗交通局牵头组成。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等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质的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 

  物资保障组:由旗发改局牵头,会同旗经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组成。负责调运救灾物质,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灾民安置组:由旗民政局牵头组成。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资金保障组:由旗财政局牵头,会同旗民政局组成。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准备和应急救济款物发放。 

  医疗卫生组:由旗卫计局牵头,会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负责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负责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器械。 

  治安保障组:由旗公安局牵头,会同武警中队组成。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制止、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宣传报道组:由旗政府办牵头组成。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报道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监测 

  每年汛期前,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进行日常监测。 

  2.群众报灾、报险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3.地质灾害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险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类型、目前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道路设施损毁、影响范围等)、发展趋势、预测后果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二)预警预防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旗国土资源局会同旗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旗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根据当地已经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苏木达)和嘎查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或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下发到苏木镇、居委会、村嘎查及群众手中。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旗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旗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或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旗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同时也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速报的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序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响应。 

  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应急响应行动 

  1.IV级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旗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旗直有关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迅速行动,做好应急协助工作。 

  2.Ⅲ级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旗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旗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3.Ⅱ级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旗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旗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I级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旗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旗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三)指挥和协调 

  1.发生大型、特大型(Ⅱ级、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情或险情时,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时,由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启动本预案,组成应急工作组,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2.当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水利水电工程枢纽时,应急抢险工作由旗水务局牵头,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3.当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交通沿线(包括铁路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旗交通局牵头,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当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城旗建设规划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旗住建局牵头,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5.当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上述以外地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旗国土资源局牵头,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四)应急处置 

  1.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苏木镇人民政府应迅速行动,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核实情况,做好应急工作。 

  2.应急响应期间,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工作组具有调动权,调动队伍数量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难易程度而定,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集中,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险情迅速组织专家会商研究确定应急抢险方案,并按照方案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出部署,各应急工作组按照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进行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工作。 

  4.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需要,列出抢险救援专用工程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计划清单,本着就近原则,紧急调用其辖区内上述用品,以保障应急抢险工作。 

  5.当地质灾害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由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旗人民政府,由旗人民政府协调武警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五)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1.安全装备的发放和使用 

  各应急工作组应保障应急工作人员使用的车辆、大功率通信工具,及时向应急工作人员发放安全作业工具。医疗卫生组应准备好应急药品,并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医疗保健工作。 

  2.人员进出灾害现场程序 

  调查监测组应确定灾害体处于基本稳定时,其他救援工作组方可进入灾害现场;进入灾害现场前,要检查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装备是否齐全,并做好进入人员的登记,非应急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划定的灾害警戒区。 

  (六)群众安全防护 

  1.安全防护主要措施 

  治安保障组和灾民安置组迅速组织受灾害威胁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工程抢险组负责消除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调查监测组迅速开展对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灾情扩展;医疗卫生组迅速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治安保障组做好灾区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2.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灾民安置组和物资保障组负责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工程抢险组、交通保障组和通信保障组负责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等生命线工程。 

  (七)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1.动员范围:紧急调用社会专业人士,如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医务人员、驾驶人员、通信人员等;紧急调用个体、企业单位的物资设备,如房屋、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生活用具等;发动企业单位、群众捐物捐款,支援灾区;组织灾区人民群众生产自救。 

  2.动员的组织程序:根据抢险救灾实际需要,由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运用社会力量的方案,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 

  (八)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九)应急结束 

  经地质灾害专家组论证认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被控制或消除后,由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五、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 

  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善后处置方案,由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善后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二)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民政部门接收、登记,并提出分配方案,报旗人民政府审定后分配。灾害发生后,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保险机构通报情况,保险机构应及时赶赴现场提供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三)总结分析 

  应急结束后,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报旗人民政府和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发展过程,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今后改进意见等。 

  现场处置完毕后,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项技术救援机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保障通信网络 

  应急抢险期间,通信运营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各类通信设施的运行状况、通信设施损毁基本情况,研究治理恢复方案。通信运营企业应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2.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 

  分级建立应急期间参加抢险救灾部门的计算机通信查询系统,公布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3.建立地质灾害现场通信系统 

  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24小时值班电话,各应急工作组配备移动电话、无线上网设备和无线对讲设备,确保抢险救灾现场通信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确保快速调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监督检查。 

  2.应急队伍保障 

  在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由各应急工作组组成,按照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调查监测组、工程抢险组、医疗卫生组和灾民安置组为第一梯队,灾情评估组、气象预报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和治安保障组为第二梯队,资金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为第三梯队。 

  3.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4.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物资保障 

  旗、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救灾物质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民政、发改、经信、粮食等部门负责调动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7.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自治区、市下拨的救灾资金和物资,以及旗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等。各救灾经费配套使用,并专款专用。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应给予保障。应急抢险期间,旗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8.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灾民安置,按照以当地为主的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配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和分散恢复相结合的办法。救灾款物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七、监督管理 

  (一)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监督检查 

  旗国土资源局、旗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旗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旗国土资源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