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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情况外,下列人员原则上不得享受低保:
1、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2、嘎查村、社区干部及其近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子女具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
4、享受补贴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孤儿;
5、4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6、拥有机动车辆的家庭(农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7、拥有商业用房或两处及以上住房的家庭;
8、其它与低保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