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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优待

  • 发布日期:2014-09-24
  • 文档来源:民政局
  • 作者:

  一、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二、义务兵家属享受何种待遇?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目前《兵役法》规定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农牧民纯收入的1.5倍)。